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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與合同、交易與合同都存在作用與反作用關系,合約管理的兩個基本原則應該引起有關項目管理人員的重視。 一、項目決定合同。合同又反作用于項目 項目管理中必須以項目特定需求來決定合同的形式。比如一個場地平整的工程.造價只涉及土方平衡.合同卻要求復雜的“業主提供設計的FIDIC施工條件”,這是毫無必要的。像這樣的工程,只要有比較詳細的勘探資料,給承包商幾個基準坐標,配一個簡版合同。承包商就可以很好地完成。 項目的這些內外的特定因素,決定項目的基本特征,也就必然決定了合同的形式。作為合同操作人員,只能去適應這種項目的單件性。 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與相關規程的要求,必須接受政府部門的監控.項目自身也必定有一些自有規律需要遵守。這樣,合同就會反作用于項目。比較常見的有周邊環境噪聲等影響的限定、強制保險的限定、民工工資預提留等。 二、交易決定合同。合同也反作用于交易 有交易才會有合同。交易與合同的關系,包含在“項目決定合同”的范疇。但它有特殊性。比如墊資施工。嚴格來說,墊資是雇主向承包商進行項目融資。國內合同解決這種墊資行為,大多直接在施工合同內定義。由于施工合同本身沒有項目融資方面的功能,《建筑法》等相關工程類法律也無法規范融資性金融行為。這種墊資內容在工程合同中出現就顯得極為突兀。 既然墊資行為是一種融資行為。那它應該受國家金融法規的約束。據筆者所知。國家在這種形式的融資方式上并沒有限定。那這個問題可以這樣處理:工程承包合同按工程承包合同簽訂,項目融資合同則按項目融資合同簽訂。在項目融資合同中規定相關的融資條件,比如第1期應付工程進度款、承包商愿采用的項目融資方式等。相關融資資金在項目結構封頂時,以規定比例逐步收回等等。 經上述處理,墊資行為完全可以光明正大,而不必再躲在工程合同的角落里。因為是墊資這個交易行為決定了它應該以融資合同而不是以工程合同的形式出現。所以,交易決定了合同。 項目的日常交易行為決定合同的情況也很普遍。采購一批燈具,與定制一個廣告燈箱,前者可以要訂金,后者為何就要收定金?前者為什么要使用采購合同。而后者卻要用施工合同的變體(制作+安裝)合同?為什么鋼材等建材進場一般不做進場驗收(監理的鋼材驗收是材料復試而不是進場驗收),而設備包括馬桶五金等進場耍做進場驗收,并在進場驗收完畢后要支付一筆重要的合同款項?國內工程施工合同,為什么要留一個“施工期材料審核”的巨大合同活口。而甲乙雙方又一直樂此不疲?這些問題的產生與解決,到最后進入合同的方式,都是交易行為決定合同行為的例證。 合同反作用于交易,最明顯的例證就是各種保函。現在國家規定強制性民工工資預提留制,也是合同對交易行為的一種強制性反作用。摘自《對外工程造價管理》 |